深圳晚報訊 (記者 伊宵鴻 通訊員 李蘊蘊) 張志明是坪山新區坑梓街道辦原調研員,他在2007年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楊昌輝中標工程項目,之後主動索賄12萬。日前,鹽田區法院一審判處張志明有期徒刑1巴里島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沒收贓款人民幣12萬元上繳國庫。
   2007年,深圳市瑞昌輝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昌輝為了承接坑梓街道田坑河清淤工程,找到時任龍崗區坑梓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主管水務工作的張志明請求幫忙。之後張志明在工程招標、工程款撥付、河道淤泥清理過程中,給了楊昌輝特殊關照,最終讓他掛靠室內裝潢的深圳市東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該項目。
   2007年底,張志明以準備買車的理由,找到楊昌輝提出要10萬元人民幣。為了感謝張志明之前的關照,楊昌輝立即安排下屬將現金10萬元送到他的家中。有一次,楊昌輝到張志明辦公室聊天,張志明要去看病,以身邊沒帶錢為由,又向楊昌輝要了2萬元人民幣。  (原標題:索賄12債務整合萬元 被判10年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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